赖某系从事拆装作业的拆装人员。某日赖某接到覃某某的电话,要求其帮忙拆除空调。赖某随即赶到覃某某所租赁的店铺。
此时,覃某某尚未到达店铺,覃某某的房东便让赖某帮忙维修卷闸门的电路,在维修过程中,赖某爬到天花板上,在天花板上作业时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赖某的遗属作为原告将覃某某、房东曾某1、李某某、曾某2、容县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进行索赔。
(一)关于赖某触电身亡的责任划分:1.根据原告提供的赖某生前工作证件证实,赖某作为一个具有低压电工作业以及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资质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维修卷闸门电路中,应当预见到带电作业施工中存在高度危险性,但其却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触电事故发生,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自身应该承担80%的责任。
2.被告曾某1、李某某作为触电线线路及设备的产权人,其明知卷闸门线路存在漏电,但其没有充分提示赖某要高度注意安全义务,没有为赖某提供安全防护的用品、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更没有在赖某维修卷闸门电路前下闸停电,以及及时制止赖某带电作业,为触电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其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
3.案涉触电线路及设备属用户电表表后线路,该线路不属容县供电公司所有bandaosports,容县供电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4.赖某是覃某某通知到店铺拆除空调,但赖某到达店铺时覃某某并没有在店铺,赖某到达店铺后其也没有为覃某某拆除空调,而是在帮屋主维修卷闸门电路时产生触电,故覃某某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确定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为死者赖某承担80%,被告曾某1、李某某承担20%,被告覃某某、被告容县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关于赔偿金额问题:1.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694900元、丧葬费397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6534.75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79.5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赖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合理,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考虑,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1、李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2494.05元给原告;
在处理本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虽然分清了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但是生命毕竟只有一次,没有从头再来的机会。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认清危险,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多一份危机意识,少一份侥幸心理,真正做到珍惜生命,远离危险,好好生活!卷闸门收费价格表电动卷闸门配件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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