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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西城下北路改造土地和半岛官网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9-21 14:52 浏览次数:

  普通卷闸门怎么撬开为加快推进昆阳镇老城区有机更新,科学实施西城下北路改造工作,完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文件及有关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平阳县昆阳镇西城下北路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二、昆阳镇人民政府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昆阳镇西城下北路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昆阳镇西城下北路改造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指昆阳镇西城下北路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的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有三种: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必须在签订协议后,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在实际安置后有富余的,富余安置面积可以按照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昆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建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7年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三)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费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及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权利。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根据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按其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价格按照安置价计算(见附件2)。

  (三)套房的应安置面积按原房建筑面积增加20%计算(不足20㎡的按20㎡计算,超过35㎡的按35㎡计算)。

  (四)一间落地房(主房)原则只能安置一套新建套房,按就近面积选择,但被征收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70 ㎡(含170 ㎡)的,可按就近面积选择两套新建套房安置。

  (五)因套型设计原因,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基准价结算(见附件2)。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

  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应安置面积乘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3200元/㎡。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m2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建设高层安置房的,过渡期按36个月计算;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按4个月计算。

  (二)搬迁费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5元/m2,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半岛官网。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房屋评估机构,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单位,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房屋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索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后,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就近安置,即在原改造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高层住宅,安置地块的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均以住建部门审定的为准,安置地块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安置房安置价均价层为七层,每平方米以3000元结算,上下浮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第一期购房款。安置房抽签定位办法和其余购房款缴纳时间另行规定。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后,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腾空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奖励。签约期限分二个阶段(具体时间及阶段划分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签约公告为准)。

  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落地房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00元/m2给予奖励,套房按建筑面积130元/m2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落地房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0元/m2给予奖励,套房按建筑面积50元/m2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的(具体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腾空公告为准),落地房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00元/m2给予奖励,套房按建筑面积100元/m2给予奖励。

  (三)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领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平阳县范围内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不包括商业用房),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商业用房货币补偿金额部份)的,按不高于房屋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商业用房货币补偿金额部份)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富余应安置面积按照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予以补偿的,可参照执行。被征收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房屋补偿金额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屋补偿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征收国有出让性质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国有划拨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标准不予补偿,今后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及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和缴纳,超出原房面积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缴纳标准以办理安置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当年标准缴纳)。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社区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面积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但是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综合成本价3000元/m2计算,超出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照市场基准价6200元/m2计算。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

  十七、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7〕161号)执行。

  (一)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可移动设备搬迁补偿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包括机器设备及相关构筑物在搬迁过程中损耗)、安装费、调试费等。不可移动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

  搬迁费用需评估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搬迁费计算一次。

  (四)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合法及参照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每个月10元/m2,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4个月。

  (五)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工业用房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百分之五的比例确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六)按期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后,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含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价值)3%的奖励;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后,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含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价值)10%的奖励,奖励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计算。

  说明: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3.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现场评估确定。4.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按照征收范围确定时的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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